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电工仪器仪表行业分会。英文名称为Electric Instruments Branch of China Instruments Manufactures Association,缩写:EIMA。(以下简称分会)会址设在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
第二条 本分会隶属于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总会),本分会承认总会章程,接受总会领导。为了便于开展工作,根据总会章程和本分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三条 本分会是以全国电工仪器仪表制造、研究、供应、经营及应用相关的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团体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是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分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为用户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核心,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和经济利益。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企业与用户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传达政府方针、政策和法令,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增强行业的群体优势,不断提高行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二)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收集、整理、分析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国内外本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市场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四)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五)组织展览会、展销会等;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六)创办刊物,建立网站,开展咨询,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七)组织本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八)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九)组织人才、技术、经营管理、职业培训;
(十)反映会员单位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提供服务;
(十一)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总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电工仪器仪表及配套产品的研究、制造、供应、经营及应用相关的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公司和团体等。
(四)凡加入总会的本行业会员,自然成为本分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分会协助总会发展会员;
(三)由总会发给会员证,在总会及分会网站和内部刊物上定期公布。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总会章程及本分会的工作条例及行为规约,执行本分会决议及行规、行约;
(二)积极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等有关资料,填报相关报表,所提供的报表应真实可靠;
(三)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
(五)按照《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会费缴纳办法》的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及总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总会的章程和本分会的工作条例的行为,不履行会员义务,造成重大影响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上报总会,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会员无故二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机构组织
第十二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五)讨论并决定分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总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可委托代表出席。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分会理事由理事单位法人或法人所委托的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出任。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定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预决算;
(七)理事的增补和变更,决定会员的吸收、上报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
(九)决定聘任和解聘各专业委员会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十)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
(十一)通过向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报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或轮值,副理事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单位法人或法人所委托的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出任。
第十六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理事会拟讨论的各种提案;
(三)领导秘书处和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并审计秘书处和各部门提交的有关计划、报告。
(四)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代表出席。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秘书处是本分会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组织、任务及工作细则另定。
秘书长可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本分会的经济来源:
(一)总会拨款;(会费的50%);
(二)开展服务工作的收入;
(三)有关单位、团体的资助和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分会的财务管理。
协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管理合法占有的资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
本分会的经费支出:
(一)本分会组织行业活动所需费用;
(二)本分会办事机构的办公费用、差旅费、补助费;
(三)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做咨询、讲学的报酬;
(四)与国际有关组织往来的费用;
(五)对本分会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的奖励;
(六)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本工作条例修改时,须经常务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有效,并报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分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